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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2015年度申报指南
添加时间:2015-5-21 11:13:0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发展,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符合《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4]43号)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内容及条件”即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4]43号)第二条“资助对象”和本年度的征集范围;

2、申请“新建及扩建孵化器资助”的孵化器,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建设项目评审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或经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理事会决议推荐,并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

3、申请”重点创业企业评选”的孵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0年1月1日以后注册);2014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年度通过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初赛;

(2)以往年度获得过创新资金资助或在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优胜;

(3)获得创业投资(包括天使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4、凡有科技发展基金逾期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度任何专项。

三、申报材料及截至时间

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准备和报送申请材料。

1、电子文本提交:

(1)申请单位访问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并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帐号并登录(已有帐号的单位可直接登录);

(2)进入项目申报系统后,在线填写申请表,可行性方案及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3)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报送书面材料。

网上填报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16日。

说明: 根据市“创新创业大赛”初赛结果公布时间,“重点创业企业评选”的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2、书面材料提交

书面材料一式2份,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方为有效申请。书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表、可行性方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拟申报项目和内容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带齐原件,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如需其它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将另行通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

3、装订要求:

纸质申请书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勿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凸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资料排序应按前申请书、后附件材料(应附清单)装订成册。凡附件所涉复印件,每份第一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区科委将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四、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350号南楼406室

报送时间:09:00~11:30;13:30~16:30

联系电话: 021-50801968-7108; 7012

基金监督电话:38583292  38583023

 

附件: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发展,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登记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第三条  (资助内容及条件)

(一)孵化器资助

1、新建及扩建孵化器资助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或扩建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1)新认定的国家、上海市级孵化器;

(2)现有国家、市级孵化器扩大孵化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3)新增科技创业苗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经区科委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

同一孵化器、同一物理空间只能享受一次。

2、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

对引进、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以组织建设、引进、购买等形式,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预警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资助额度依据孵化器上年度孵化绩效加总确定:苗圃项目成为在孵企业的,每家5万元;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每家5万元;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新三板、国内外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其他经区科委公布的事项,每家每次10万元。

3、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

对小额创业投资业务成效显著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成功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予以确定,用于孵化器开展小额创业投资业务。同一项目只可计入一次。

成功项目的投资增值不低于2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获得经国家科技部资格审查,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机构”)新增现金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2)小额投资被企业管理层回购;

(3)企业被收购。

4、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

对开展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等间接融资业务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间接融资业务平均余额的20%予以确定,且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开展间接融资业务。

(二)在孵企业资助

1、苗圃项目资助

对在上年度获得上海市主管部门资金资助,并入驻浦东新区孵化器的苗圃项目,经区科委组织评审,以所在孵化器为申报主体,给予每个苗圃项目不超过5万元、合计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2、创新项目资助

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在孵企业,经区科委组织评审,按所获融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企业仅限享受一次本项资助。

3、重点创业企业资助

对创新水平高、成长潜力大、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或创投机构推荐、经区科委评选为重点创业企业的,给予后五年内三次申报本资助的资格。对申请资助的企业,由区科委根据核定的成长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组织评审,择优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资助;上轮次未通过评审的,取消后续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请渠道)

申请单位根据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在线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交所有相关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受理后,经形式审查后,汇总提交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浦东新区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请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

区科委和受资助单位签订《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合同》(以下简称“资助合同”)。

第六条  (资金管理)

对于新认定及扩建孵化器资助、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苗圃项目资助和重点创业企业资助,立项后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其中,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和苗圃项目资助,项目单位应按年度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对于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和创新项目资助,资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第七条  (监督检查)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基金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违反资助合同、弄虚作假、以及区科委公布的其他情况的行为,区科委有权取消项目单位享受科技发展基金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八条  (项目验收)

承担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或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包括项目实施、专款专用、经济或社会效益等情况在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并向区科委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余款;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资助余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九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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