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支持范围详见附件1.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智慧社区(村庄)、智慧园区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经我委认定的试点单位。
(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六)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3月2日10:00-4月6日16:00。
书面申报2015年4月7日-9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一)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3.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建设方案;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全年税单(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00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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