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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2015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
添加时间:2014-11-26 11:14:0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初审并推荐)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推荐至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批内容
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国家相关部门。
(三)法律效力
经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初审通过,可推荐至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
(四)审批对象
在国家教育部注册的上海市区域内全日制高等学校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
审批条件
(一)准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大学科技园提交申请材料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推荐: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界定清晰;
(8)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6.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2.《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咨询电话:021-615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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