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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

代理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
添加时间:2009-9-5 15:57:52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代理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的通知

        今年是科技部组织实施创新基金十周年。十年来,创新基金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国家每年投入10亿元资金,今年投入预计将达到30亿元资金。今年下半年,科技部拟安排创新基金15亿元左右,资金增量较大。为了保证我省在国家多争取资金,我省从现开始受理2009年度第二批创新基金项目,待组织省内专家评审后,上报科技部。

请你们按通知要求组织好相关企业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编写提纲见附件,一式六份,经市(州)、县(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汇总后,将材料于200993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火炬办(生物医药类项目报送至省科技厅中药办),项目汇总表需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公章。中直和省直企业可直接将项目材料报送到省科技厅火炬办或中药办。

一、支持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具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发保障体系。

4、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7、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确切、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

2、 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先进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创新项目。

3、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4、经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业项目,经过科技部创新基金小额立项并验收合格后需进一步滚动支持的项目。

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引领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四)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创新资金分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项目。

1、主要用于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形成技术创新产品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资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等)。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7、企业需有与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同意贷款的项目。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4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总资产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资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申报方式。

2、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不受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3、本次申报只受理注册时间在2006531日前申报企业的一般项目,不受理创业项目。

四、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所需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7年、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9年度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6、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9、曾列入国家和省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鉴定、验收结论(报告)。

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编写提纲,详见科技厅网站。

项目代理申报咨询电话:010-58090201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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