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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200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励
添加时间:2009-3-6 10:02:4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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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辽宁省科技奖励委员会

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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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范围
辽宁省科技功勋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含工人、农民科技创新类项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
二、推荐条件
(一)每个推荐部门(单位)推荐省科技功勋奖人选不超过2名,推荐人选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该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推荐工人、农民科技创新类以外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超过限额推荐指标(附件1)。
2.获得市政府或省社会力量科技一、二等奖。
未获上述科技奖励的项目,如确实技术水平高、意义重大、已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采取专家推荐方式,但须由推荐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一并推荐。
(1)省科技功勋奖获奖人,每人可推荐1项省科技奖励项目;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省科技奖励项目;
(3)同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职称(正高职)的5位专家,可共同推荐1项省科技奖励项目。
每位推荐专家每年只能推荐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的1项省科技奖励项目,同时应按申报书的要求独立撰写书面推荐意见,签名并加盖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存在争议的,推荐专家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3.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部委、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授权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或已取得新药证书、授权发明专利等。获市政府、省社会力量科技一、二等奖项目还可以是通过市科技局组织的成果评价。
4.获得省级成果登记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5.推荐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时,项目部分或全部在辽宁境内实施应用。
6.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7.连续两年推荐而未获奖的项目(包括自行申请撤销的项目),须隔一年再行推荐。
8.不受理涉及国防安全的推荐项目。
(三)省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组织)应该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推荐办法
采取网络和书面同时推荐形式,推荐部门(单位)应有具体、明确的推荐意见。网络推荐同时,报送①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申报材料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②300字以内项目简介的电子文档1份、2张代表性照片电子文档1份;③按奖种择优排序的《辽宁省科技奖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附件2)。
1.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须同时提交该项目授权发明专利法律状态有效的证明。
2.推荐工人、农民科技创新类项目,要有完成人工人、农民身份证明。
3.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文档和纸质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超容量)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4.涉及科技保密内容不要在网上填写,具体推荐办法请与省科技奖励办联系。
四、回避要求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请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3),推荐时要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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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010-58090216/400-004-0802

附件:

[附件:1.200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励项目限额推荐指标]

[附件:2.辽宁省科技奖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

[附件:3.回避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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