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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开展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项目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9-3-22 17:08:28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了更好地开展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工作,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系统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效率和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开征集开展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承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开展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二、项目内容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建设要求,选择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覆盖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建设基础数据库及基于数据库的相关软件产品,数据库须具有便捷的检索方式,丰富的检索条件等全面的检索功能,为试点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侵权判定提供重要的数据依据,并积极拓展汇集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资源。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

        使用数据库管理软件,整理试点领域相关的重点知识产权授权文件,提取授权文件的领域、产品、区别特征等信息,形成由摘要描述、核心关键词和图片组成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概要文档,构建相关的概要文档数据库。

        (二)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相关数据库

        整理可获取的试点领域的侵权判定咨询、司法审判案情与规则信息等数据库,为侵权判定等提供数据支撑。

        (三)设计用于数据智能采集分析的工具

        设计相关智能化工具,实现对相关侵权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功能,为数据库建设及侵权在线识别模型建设提供智能化技术工具支撑。实现专利的侵权数据的在线识别功能,充分运用互联网搜索、云计算、云存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采集与搜索、海量计算与存储、侵权风险自动评估等功能,结合人工判断机制,分类分步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的智能化在线识别。

        (四)建立相关领域的侵权在线识别模型

        研究建立可由应用软件执行的专利侵权在线识别模型,提出模型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如何自动提取专利概要文档中的用途或领域信息的路径;如何通过人工与智能技术结合的方式,将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利技术方案自动分解为多个与功效相关的技术特征的路径;如何将分解后的专利与产品技术特征进行逐项对比,并利用语义相似度计算技术,计算全部特征比对的相似度值,将超过阈值的信息作为疑似侵权输出的路径。

        三、经费预算

        不超过44.80万元。

        四、进度要求

        完成时间:2019年7月底。

        五、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应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该具备较强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且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该熟悉知识产权数据库系统及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高的理论素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保证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和编纂工作,项目团队的人员结构和专业配置要与项目实施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4.申报单位应该提交项目实施的计划方案,包括较为详细的实施框架和思路、实施方法、主要创新点、进度安排等。

        5.申报单位应该具备有关的软件开发资质和条件。

        6.申报单位的技术平台稳定可靠,实施过知识产权领域大型平台或系统开发,建设经验丰富。提供单个项目500万以上案例的优先。

        7.申报单位具备知识产权领域运营服务经验,参与过运营服务咨询、建设规划、系统实施等工作,能够为本项目分享建设经验。能提供承担的项目案例证明文件优先。

        8.申报单位信息化服务能力强,具有长期系统运维服务能力,具备CMMI5资质优先。

        六、评选程序

        1.本通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www.bjipo.gov.cn)公开发布。

        2.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网上下载《开展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项目申报书》,并在指定期限内将申报资料邮寄至指定地址。

        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4.评审结果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www.bjipo.gov.cn)予以公示。

        七、申报方式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自行下载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表格(见附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准确填报项目申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一式五份),将申报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

        (二)邮寄时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寄出材料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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