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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2-29 13:31:06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大兴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引领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快培育现代金融服务业,营造有利于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发展与大兴区功能定位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业。支持经批准设立的、体现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及分支机构在大兴区发展。

  第三条 加大对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建立服务金融机构落地“绿色通道”,为金融机构提供代办工商登记、代领营业执照、年报报送等“一站式”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一)对注册在大兴区,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对注册在大兴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四条 为新设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和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储备一批优质办公楼宇供金融机构使用,完善会议、商务、通信、网络等配套设施。对在大兴区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每平米补助1500元,专项资金最高额度2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年度房租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助3年。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已享受补助的新购办公用房自购房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如违反约定,应全额退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 对服务区域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和金融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文创金融、智能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业务流程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每年评选出10个金融创新项目,对符合市级政策规定的,每个项目给予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补助项目和激励研发团队,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纳入大兴区相关人才政策申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提高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加强对区内金融企业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加强对金融机构走访,对重点金融机构加强“一对一”精准服务,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建立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开展“行长课堂”、“迷你商学院”金融系列培训。

  第八条 积极营造开放的金融发展环境。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到大兴区发展,并给予支持。按照国家金融开放工作统一部署,放宽金融业外资持股比例,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大兴区设立独资或合资机构,支持支付清算、信用评级等国际金融组织到大兴区发展,为引入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区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真实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金融办进行项目初审后,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参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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