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欢迎访问本站!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设为首页

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专项资金申报-政府资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基金-创新资金-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商标代理-中企讯-鼎唐网

微信扫一扫

国家科技部

服务热线:13601242728

13601242728    蒲老师

邮箱:pxg68413@126.com

您当前的位置: > 国家科技部 > 京津翼地区 > 大兴区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2-29 13:30:43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大兴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推动更多大兴区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总目标,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机制,打造大兴区上市企业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应符合《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规定的扶持条件,且纳入大兴区企业上市资源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大兴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在企业上市培育、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北京四板市场推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第二章 健全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第六条 根据大兴区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以现有产业园区功能叠加为基础,适当拓展功能,打造上市公司聚集区,并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

  第七条 建设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的企业上市资源库,通过所属行业部门推荐、行业自律组织推荐、企业自荐等方式保持企业上市资源库内资源及时更新;动态筛选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后备资源。

  第八条 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定期组织专题培训、项目对接、融资路演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用好用足上市资源。

  第九条 开辟绿色通道,降低企业成本。各单位、各部门要提升审批效率,做好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防范金融风险等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十条 对拟在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企业奖励:

  (一)对拟在主板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受理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上市成功后奖励780万元。

  (二)对拟在中小板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受理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上市成功后奖励580万元。

  (三)对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受理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上市成功后奖励38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大兴区注册,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主板直接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区外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且将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区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奖励标准参照前述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成功转板更高层次资本市场后,符合本工作办法相应条件的,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第十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企业资源。

  (一)引进区外上市公司总部,按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同类别,分别给予中介机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引进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参照前述标准根据具体上市类型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二)引进企业自商事变更结束后3年内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参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给予中介机构相应奖励;引进企业3年内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奖励中介机构4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驻区证券公司和四板推荐机构服务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登陆。

  (一)对驻区证券公司,鼓励营业部开展拟上市企业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其组织企业培训、召开座谈会的规模,以及一对一咨询的次数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积分管理,对年度积分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四板推荐机构,年度服务大兴企业在北京四板市场成功挂牌、登陆数量排名前三,且推荐企业登陆北京四板市场不少于30家的四板推荐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我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企业之重大事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章 做强扶优上市挂牌企业

  第十八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债权直接融资等资本运作,发挥龙头企业“以大带小”作用,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发展增长极。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开发及人才资源等优势,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进行资源整合的能力,为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大兴区高端人才服务办法,给予上市公司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相应支持。

  第五章 申报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按要求提供真实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将项目材料报送区金融办进行项目初审后,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参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中企讯-------专业学习政策十三年,专注为:

科技型企业、传统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企业、文化企业申请政策扶持资金;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申请,专利无效、商标无效、国际专利、国际商标。

咨询热线:13601242728


上一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