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人才科技局、大江东经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宣传,积极发动本区域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企业在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附件: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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