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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4-12 15:16:5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区科协,基层单位科协,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面向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切实履行科协“四服务”职责定位,团结鼓励以院士专家为代表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于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献智出力,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科协的工作部署,现决定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类型。单个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中,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树立优质企业品牌。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与院士专家团队达成明确的科研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4、申报单位拟聘请的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院士,首席专家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等),并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威望。院士专家应以团队的形式与申报单位开展建站合作。
    5、申报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科研能力,配备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申报单位年度科研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不低于300万元,其它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6、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每年可为工作站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运行管理经费支持(不包括科研投入),并配备相应的运行管理及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科研场所、后勤服务等。
    7、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申请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附件2)。
    2、附件证明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聘请的首席专家需提供专业技术资质及相关荣誉、成果证明材料;
    (3)合作协议复印件,协议须能清晰体现工作站建站内容,以及申报单位拟与院士/首席专家团队的合作项目情况,明确项目资金投入金额,且合作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4)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首页、科研人员及研发相关费用信息所在页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2、书面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六份,用标准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封面章和骑缝章),院士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签名齐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3、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经由注册所在地的区科协初审并推荐申报。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初审并推荐申报;市属国资企业可通过市国资委初审并推荐申报。
    4、初审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开展申报单位的实地调研,确认推荐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秘书处。
    5、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合格的,由指导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公示并发放铜牌。
    6、鼓励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园区科协、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积极参与工作站建设,开展产学研对接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建站。
    7、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依据申报类型可分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者“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和相关单位。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号2号楼2317室
    电子邮件:nystcsc@163.com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登陆上海市科协网(www.sast.gov.cn)“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附件:
    1、工作站申请表.doc
    2、服务中心申请表.doc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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