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浙科发农〔2017〕17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系统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12〕245号)精神,2012年以来,我厅已将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的工作职能下放至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能权限下放以来,更好地发挥了基层科技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发展。同时,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全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我厅将在坚持职权下放的前提下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继续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发布的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二、备案。认定工作结束后,以设区市为单位,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所辖市当年认定的所有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通过科技厅申报系统报我厅备案。 三、发文。省科技厅按各设区市上报的备案名单,统一发文公布。 联系人:刘晓聪 联系电话:0571-8705537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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