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府〔2017〕51号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重点聚焦。聚焦科创中心建设,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聚焦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四)分级配套。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镇(园区)需设立镇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五)绩效评估。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目标编报和评估的基础上,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亿元作为全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宝山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资金类型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情况,统一设立9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支持和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由区商务委负责。

(二)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200万元,由区经委负责。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由区科委负责。

(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2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

(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文广影视局负责。

(七)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宝山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由区农委负责。

(八)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设立该项资金,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张江宝山园,配套支持区内企业申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设立该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200万元,由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农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区总工会、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职责为:承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编制、汇总、平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将会审情况报区政府审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负责专项资金的职能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负责制定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专项资金经联席会议会审、区政府审批后,负责向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发出下达通知;负责专项资金同意下达后的请款拨付事宜;负责处理与各自负责专项资金有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扶持政策、申报程序、评审结果、执行情况等;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管理形式

(一)分类管理

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区配套部分按照区和镇(园区)各承担50%;

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和镇(园区)原则上各承担50%。

(二)项目库管理

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完善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2.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区级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有机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更好跟踪服务产业项目。

(三)预算编制

各责任部门分别按确定的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财政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纳入各责任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年度项目预算管理执行。超出现确定资金规模的支出,报联席会议会审,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管理监督

(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的企业(项目):

1.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

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6.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7.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二)专项资金暂缓扶持的企业(项目):

1.最近一年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最近一年内”指企业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

“行政处罚”指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宝山子平台”查询到的所有处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或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虽满一年但该行政处罚内容尚未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暂缓扶持。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满一年且该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之日起20日后可申请激活暂缓的资金扶持。

2.其他暂缓扶持的情况,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未按照工会法和工会条例成立工会组织等。待上述情况消除后,企业可申请激活暂缓的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四)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的日常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五)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如注册地迁出宝山区,各专项资金责任部门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报批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镇(园区)预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网上平台发布申报信息,企业向镇(园区)进行申报,镇(园区)预审通过后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责任部门初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采取现场调研查看、邀请专家评审、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前期评估,同时征求相关镇(园区)的意见,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联席会议会审。

(三)联席会议会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会审中按照会审标准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

(四)区政府审批与执行

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扶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下项目按简易程序执行拨付;扶持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资金下达通知发送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五)开展绩效评估

对获得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席会议认为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估。

(六)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部门通过规范化格式通知,向申报企业送达项目会审及资金拨付意见。该通知作为向区财政局请款、向区税务分局办理涉税事项的凭据。

第十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