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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第一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3-21 9:03:26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浙科发成〔2017〕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科技部关于建设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国科函创〔2016〕281号)精神,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现启动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第一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开放发展、融合共享”的原则,聚焦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工程,全面驱动创新大平台、创新大项目、创新大团队、创新大环境四个轮子,增强科技供给,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市、县(市、区)、园区、高校(院所)和企业(机构),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并向全省推广,建立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大力培育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努力把浙江示范区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

二、示范类型与名额

示范工程主要包括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市、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高校(院所)和示范企业(机构)。

(一)示范市、县(市、区):第一批原则上选择1个设区市和3个县(市、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市、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示范园区:第一批原则上选择3个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三)示范高校(院所):第一批原则上选择2个高校、2个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高校(院所)创建工作。

(四)示范企业(机构):第一批原则上选择20个企业(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机构)创建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要求

示范工程原则上要选择科技创新基础和组织实施条件良好,体制机制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市县(市、区)、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一)示范市、县(市、区):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基础扎实,工作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环境优良,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比例和活跃度高。示范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由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牵头负责,组织保障能力强,创建任务明确,示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申报和实施的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示范园区:要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基础扎实,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环境优良,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比例和活跃度高。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由园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牵头负责,组织保障能力强,创建任务明确,示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申报和实施的主体为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科技城管委会或特色小镇管理机构。

(三)示范高校(院所):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人才优势明显,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较为完善。示范高校(院所)创建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牵头负责,组织保障能力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良好,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较高,创建任务明确,示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申报和实施的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

(四)示范企业(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亲自牵头,组织保障能力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良好,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较高,创建任务明确,示范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申报和实施的主体为销售收入超4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以上重点科技中介机构。

四、有关程序与时间要求

(一)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编制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工程申报方案(2017—2019年)(提纲见附件),县(市、区)、园区、企业(机构)将申报函与申报方案提交给所在的设区市科技局。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审查申报方案,择优推荐,于4月17日前将申报主体申报函和工作方案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转报我厅(设区市、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上报我厅)。

(三)我厅组织对相关市、县(市、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机构)进行考察评审。

(四)我厅审定任务书,报批后发文。

联系人:周剑,联系电话:0571-87054041

程佳,联系电话:0571-87055829

通讯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310006)

电子邮箱:cgc@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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