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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顺义区2017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7-1-13 10:21:2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根据《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顺政发〔2013〕13号)、《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宣发〔2016〕6号)文件精神,按照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顺义区委宣传部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2017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1月1日前在顺义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统计登记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15日。
三、资助范围
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项目,包括: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网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古玩艺术、广告产业和其他文化产业等行业,各行业支持重点详见《2017年度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符合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布局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区级重点发展规划、区级折子工程的项目;

(三)体现顺义特色、促进文化消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精品项目;

(四)符合国家、北京市、顺义区相关政策要求,利用银行、担保、融资租赁、基金、小额贷款等债权、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项目;

(五)推进其他产业向文化创意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四、申报方式、条件及支持标准
2017年度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补助、项目奖励两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补助

项目补助是指对正在实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补助支持。申请补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2.项目具有较高的原创性、革新性、科技性且知识产权明晰;
3.项目在行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4.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投资属于以自有资金为主,项目尚处于实施阶段且形象进度及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6.项目核定总投资(指区财局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7.项目申报单位2016年度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8.项目建设实施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且2018年2月前能够全部建设完成;
通过综合评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申请额度。

(二)项目奖励
项目奖励是指专项资金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文化创意企业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的项目以及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方面服务的项目进行奖励。包括:一般项目奖励、融资项目奖励和融资服务项目奖励。
1.一般项目奖励
一般项目奖励是指是对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资金奖励。申请一般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申报的项目在申报时已全部完工,项目完工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项目实施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申报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2016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通过综合评定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2.融资项目奖励
融资项目奖励是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文化创意企业在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过程中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资金奖励,成本费用包括利息、租息、公证费、担保费、评审费、顾问费等,不在规定期限内的成本费用,不予支持,非文化创意企业不予支持。申请融资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内容符合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2)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设备、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3)企业融资应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企业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4)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5)融资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机构除外)等;
6)项目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偿还(支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7)申请融资项目奖励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8)融资款及融资成本费用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9)同一申报期内一家企业只允许申请一次融资项目奖励,可包含多笔融资,但同一笔融资的成本费用只允许申请一次融资项目奖励。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融资项目奖励支持;
通过综合评定的,对规定期限内产生的融资成本费用给予融资项目奖励支持。
3.融资服务项目奖励
融资服务项目奖励是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的机构进行资金奖励。
1)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担保款项应专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需被服务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关于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机构应为注册地在顺义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含独立在顺义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
3)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机构与被服务的文化创意企业须签订正式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且融资租赁、担保等服务业务已实际发生。
通过综合评定的,融资服务项目奖励额度按照服务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费用提供服务实际发生额度的2%计算,不超过规定期限内申报单位为区内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费用总额。
五、申报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
2.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运营团队建设良好,财务独立核算,资金运转正常;
3.申请融资服务项目奖励的企业须持有北京市金融局审批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务委员对于成立融资租赁机构的批复文件;
4.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5.已获得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助、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含项目投资内容),已获得过区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奖励、融资服务奖励类项目可以继续申报,但仅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融资成本、融资服务进行奖励;已获得过区内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五)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项目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七)补助类项目已获得北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
(八)项目已获得过区政府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九)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七、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申请项目补助需提交的材料(其中1、2项需提供电子版资料)
1.《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补助申请报告》(加盖公章)(附件2);
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补助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加盖公章)(附件3);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等材料(加盖公章);
5.2015、2016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6.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有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7.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一般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其中1、2项需提供电子版资料)
1.《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一般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附件4);
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一般奖励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加盖公章)(附件5);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2015、2016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6.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7.涉及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及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融资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其中1、2项需提供电子版资料)
1.《顺义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附件6);
2.《顺义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用途明细表》(加盖公章)(附件7);
3.项目单位与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成本费用的其它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据等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6.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该笔租赁项目的还款记录情况证明及实际租金支付表,以及租息(含以手续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7.全部融资成本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8.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10.2015、2016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11.项目涉及到的立项、前置审批、验收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声明(加盖公章);
12.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13.融资租赁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融资项目奖励申报所规定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1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申请融资服务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其中第1项需提供电子版资料)
1.《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服务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附件8);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融资租赁(担保)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企业向担保机构递交的《担保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融资租赁的文化创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递交的《融资租赁申请表》复印件(可选,加盖公章);
5.担保机构对申保企业的《担保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含合法合规审核意见及风险评估报告,加盖公章);
6.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融资租赁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可选,含合法合规审核意见及风险评估报告,加盖公章);
7.担保机构对申保企业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8.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出具的融资租赁意向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9.担保机构与申保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1.银行对申保企业的放款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12.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融资业务发生证明(加盖承租企业公章)
13.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状况等材料(加盖公章);
14.2015、2016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缴税汇总表(加盖公章);
15.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1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第3、5、7、9、11条适用于担保业务,第4、6、8、10、12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业务)
八、申报、受理及支持程序
(一)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全称及申请支持方式;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
3.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4.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镇、经济功能区相关受理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具体受理单位名单详见《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及联系人一览表》(见附件9),区委宣传部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三)项目预审。各镇、经济功能区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企业及项目综合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填写《2017年度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排序表》(附件10),并将所有材料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顺义宾馆A座403室);
(四)项目初审。区委宣传部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纳入实地踏勘范围;
(五)实地踏勘。区委宣传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实地踏勘的项目列入“评审项目库”;
(六)补充并提交资料。对列入“评审项目库”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此阶段,应提供项目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中明细支出科目顺序排列的支出证明材料(方案、合同、发票、报价单等);
(七)项目评审。组织专家组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八)审议扶持方案。区委宣传部拟定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和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议定专项资金扶持方案;

(九)项目公示和拨付首期资金。对议定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首期扶持资金;

(十)项目监督检查和拨付剩余资金。区委宣传部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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