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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12-31 17:29:53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京商务财务字〔2013〕69号
发布时间:2013-12-31     信息提供:财务处
 

各区县商务委,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13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一般服务业发展项目
  1.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
  支持认定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支持家政服务、居家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发展,支持连锁门店和信息平台的建设改造、购置设备设施;支持行业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展一元理发、“春节家政保供”等公益性便民服务;支持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展人员培训,支持传统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带徒和技能培训;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支持超市、便利店等连锁企业发展社区综合性便民服务,丰富搭载项目,推进店铺智能化建设。鼓励社区电子商务创新,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面向社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
  2.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支持民族品牌新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鼓励开发、宣传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信用建设。支持企业设立品牌博物馆;支持行业协会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开设和完善品牌网站,开展品牌专题研究,组织品牌发展培训交流,收集和发布品牌信息,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网络零售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拓展覆盖范围,带动行业协同发展;支持农产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拓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鼓励中小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产业链条。
  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为实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项目进行的企业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包括屠宰生产线升级改造、强弱电改造、电子结算、改造交易流程等。
  3.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支持建设改造规范化的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回收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宣传和人员培训;培育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设备设施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等项目。支持集中洗衣园区建设。
  开展以“推广绿色低碳采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商店、饭店)、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建设。支持试点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扩大绿色节能环保产品购销规模;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能效管理机制,改造节能、节水、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以及冷链物流设施等;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消费宣传、信息服务以及绿色市场认证等工作。
  4.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项目
  1.北京市通州商务园。
  支持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品牌宣传,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扩大应用,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2.北京市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持示范基地品牌宣传与推广等电子商务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云计算、信用体系、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软环境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等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补助方式。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贴息方式。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在计划期内启动,并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申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的单位应在北京市通州商务园或北京市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六)相关已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请登录http://219.232.192.34:9002/xmsb/网页进行网上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点击企业登录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在网上填报后导出并打印,项目纸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属商业集团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委;其他企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由企业注册地商务委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六、时间安排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各区县商务委、市属商业集团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上报汇总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市商务委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财务处 王葆玮、张景云;联系电话:87211631 87211635)

  附件下载:

    附1、项目申报书.doc
    附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doc
    附3、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doc
    附4、项目贷款情况表.doc
    附5、2013年中央促进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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