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重点商务工作,现组织征集商业流通发展领域储备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商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项目征集主要面向商业流通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符合以下支持方向的项目:促消费、稳增长,推动保障民生的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的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的项目。统筹使用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参见附件一。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级商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
(三)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账单、利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属商业企业向市属商业总公司(集团)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属商业总公司(集团)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委。
(二)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商务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委。
五、时间安排
项目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各区县商务委、市属商业企业集团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材料并填报《2015年市商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汇总表》。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