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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9-28 11:03:32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利资助是对授权专利在申请和维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所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和第七年、第八年年费,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的年费;
    (三)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费用;
    (五)其它需要资助的专利费用。
    凡获得国家财政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条 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重点支持项目的授权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国内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
    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
    资助费用包括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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