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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3年中央资金对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
添加时间:2014-7-8 11:39:1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北京商务委

发文时间:2014年7月8日

联系方式:010-58090993

各区县商务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和财政部《关于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精神,现就申报2013年中央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支持重点:2013年度中央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继续重点支持符合商贸流通发展方向的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
(二)支持标准: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申报情况分类确定。

二、申请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市金融局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经营有效许可期限内。
2、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为4000万元以上,区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以上。
3、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为北京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所售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含表一至表五);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申报企业法人签署的承诺书;
7、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法人签署的承诺书;
5、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材料虚报冒领情况,取消资金申报资格。申报2013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的企业应将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数量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将材料提交到市商务委。

五、审核程序
市商务委进行审核、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中:
(一)审核送评。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送市财政局评审。
(二)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机构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由市商务委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评审结果制定补助发放方案,报市财政局预算审批。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检查。市商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doc

附件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3: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4:担保机构承诺函.doc

附件5: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xls

附件6:申请保费补助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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