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好,不能出现连续亏损情况,有较高增长性要求,企业负债率不能超过60%;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必须是万家节能企业;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鼓励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版本)》中第一类“鼓励类”执行),不能是限制和淘汰类的。
(四)项目不能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不应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改造不应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必须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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