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一)、验收条件
1、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完成各项投资。
2、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竣工决算已经由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中须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环境保护、建筑质量、消防设施等配套工程的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同意进行验收。
6、项目文件资料已经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并经档案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如因市场、技术、生产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调整10%以上的,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申请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二)、验收材料
验收时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竣工总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报批过程,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技术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招标情况,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生产准备情况,试运行情况及效益估算,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的总结评价。
2、项目财务决算及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环保、节能、建筑、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联系人:侯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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