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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9-27 14:20:2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政府资金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申报时间:2013.9.27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和《国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其中,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并提出资助申报的,应当是已经授权的专利。
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公布日应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已获得正式授权的,授权日应在2010年7月1日之后。超出时间条件期限的不予资助。
优先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重点资助本市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首批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工作试点单位(贯标试点单位)申报资助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范围
(一)官费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和在国家阶段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官方规定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三)代理费
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四、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北京市)》(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
以上材料须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相关专利通过PCT途径提出并完成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应提交:

a、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做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
b、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以上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获得授权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凡申报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均应出具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申报日前3个月内做出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原件。
(五)费用证明材料
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的相应证明材料。专利试点单位需提交专利试点证书,专利示范单位需提交示范单位牌匾照片复印件,首批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牌匾照片复印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单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单位名单为准。

联系方式:010-58090986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北京市)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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