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3月24日
咨询热线:400-004-0802
具体要求如下:
一、 支持重点及组织方式
(一)国际技术转移及联合研发项目
1、重点项目。根据江苏省与以色列、芬兰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重点支持企业申报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具有明确商业化前景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江苏-以色列、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项目。(根据双边协议,江苏与以色列、芬兰合作项目申报另行通知)。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面上项目。围绕江苏企业的创新国际化需求,面向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与我省合作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鼓励开展具有明确产业化应用前景的联合研发及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鼓励省内企业与在苏外资研发机构开展的联合研发项目。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此类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通过省辖(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等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二)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
1、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全省及当地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化的重点需求,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海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为高新技术企业寻求国际科技合作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为各地推进创新国际化工作营造环境氛围。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此类项目以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主体申报。此类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由省辖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与省科技厅具体会商后推荐申报。地方配套经费不低于省拨经费。
2、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按照“省地共建、地方为主”的方式,鼓励引进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以联合共建或独立建设的方式设立“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业务,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高效转化。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此类项目以中方引进或建设单位为主体申报,并与外方已签订合作共建或引进协议;相应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已完成或者在2013年5月前能够完成相关批准或注册程序。
此类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由省辖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与省科技厅具体会商后推荐申报。地方配套经费不低于省拨经费。
3、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研发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高效整合国际先进技术资源。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此类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通过省辖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等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二、申报要求
1、中外合作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企业申报项目需填报企业在研和本年度申报项目情况表。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信用承诺书。
3、面上项目实行限额推荐申报。
苏南省辖市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5项、其他省辖市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3项(不含国家高新区、县(市)指标);国家高新区、县(市)每家推荐项目数不超过2项。
4、优先支持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创新园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示范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5、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外,有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一般不再申报本年度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已将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得同时申报本计划。
6、申报企业原则上须是近三年享受过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含研发项目已备案)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7、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终止和撤销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8、国际技术转移及联合研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