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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

代理黑龙江专项资金项目鼎唐网
添加时间:2006-11-17 16:35:44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科技厅
代理申报科技项目: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报截止时间:2006年11 月15日8:30至11月24日 17 :30
咨询热线:400-004-0802。010-58090032
项目具体要求:

一、支持的企业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以及哈大齐工业走廊所在市县各类科技园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原则上为“A”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四)申报企业必须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具有高新技术项目的综合开发能力,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孵化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利税在5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引进、消化、创新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六)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    二、支持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专项基金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3.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专项资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     4.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以2005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4.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或贷款审批银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信贷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详细、明确的承贷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至企业申请时,企业如与信贷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并在申请书的“信贷部门意见”栏目中加以说明。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科技厅
代理申报科技项目: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10-58090032
中企讯鼎唐网代理申报科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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