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2014年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管部门: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
这里将《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公布如下。申请表在附件一、二。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为:在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内容为:当年度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和当年度授权的国(境)外发明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
被资助的发明专利必须是嘉定区申报的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反馈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五条(资助管理)
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的受理、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资金来源)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资助金额)
每件发明专利费资助的金额如下:
(一)当年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2500元;
(二)当年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5000元,每家单位年度总量不超过3件。
(三)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15000元,每件不超过3个国家,每家单位年度总量不超过3件。
“每件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3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3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须填报嘉定区发明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材料,并附发明专利授权书及单位有关证书等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半年,即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起6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申请办理)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以获得的专利证书为准),即可向嘉定区知识产权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科委服务窗口受理处)提出资助申请。3月底前提交申请的为上一年度9月30日之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区知识产权局于当年的4月、10月集中审核,5月、11月拨付审核通过的该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条(审核办理)
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不予以资助;对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作出暂缓资助的决定,调查核实后再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一条(调查复核)
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有权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可设立复核小组,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复核,受资助单位对复核工作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对认定资助的,区知识产权局按区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将资助经费拨付到被资助单位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监管)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已资助的单位必须收回全额资助费用,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理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联系人:杨女士 咨询电话:021-615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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