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第2号令)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目前,很多省市已出台节能审查承诺制,目前看主要分为两种:
一、第一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承诺制管理。
例如:2023年7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4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
二、第二种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
如:2024年8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报备。
众所周知,我们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或者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项目时,如项目不需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中,这部分说明不能是企业自己提供,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佐证:
1、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节能审查的情况说明。
2、根据当地政策要求,不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意见的,只需要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即可,参考黄山市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