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均可自愿申报。
(二)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示范基地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初审后行文上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所列内容,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zh/art/2020/art_7e9b1e6498f3499481d2f0df7464a8b6.html)。
(二)请各地于7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一式两份)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寄至南昌市高新南大道8号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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