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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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指南
艺术基础理论
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重要论述研究*
2. 马克思主义艺术理论继承与发展研究*
3. 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文艺创作研究
4. 新时代文艺评论研究*
5. 中国传统艺术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
6. 艺术学理论学科发展研究
7.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观念研究
8. 中国传统艺术观念研究
9. 中国现当代艺术观念研究
10. 文化自信与新时代文艺发展研究
11. 中外艺术比较研究
12. 民间艺术研究
13. 艺术创作理论问题研究
14. 中国艺术史(含断代、专题、区域)研究
15. 中国艺术批评史(含断代、专题)研究
16. 流行艺术研究
17. 外国艺术理论研究*
18. 艺术跨门类、跨学科研究
19. 当代中国艺术伦理问题研究*
20. 艺术与科技关系问题研究
21. 新媒介与文艺创作及批评研究*
22. 中国古典艺术理论文献外译、传播与接受问题研究
23. 艺术政策、法律法规问题研究
戏剧(含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曲艺、木偶、皮影)
1. 中国少数民族戏剧研究*
2. 中国戏剧艺术家研究
3. 戏剧作家作品研究
4. 戏剧舞台美术研究
5. 戏剧表演艺术研究*
6. 戏剧导演艺术研究
7. 戏曲(曲艺)音乐研究*
8. 戏曲文献整理与研究
9. 戏曲文物研究
10. 剧种史研究
11. 地方戏曲与地域文化关系研究*
12. 歌剧研究
13. 音乐剧研究
14. 中国话剧史论研究
15. 中国戏剧批评史论研究
16. 戏剧接受与传播研究*
17. 戏剧产业与市场研究
18. 戏剧管理研究
19. 曲种研究
20. 曲艺文献整理与研究
21. 曲艺艺术研究*
22. 曲艺发展与传播研究*
23. 木偶戏、皮影戏研究
24. 儿童剧研究*
25. 新媒体技术与戏剧艺术创新发展研究
26. 景观剧研究
27. “一带一路”国家戏剧研究*
28. 中国戏剧域外传播研究*
29. 国别戏剧研究
30. 百年中国戏剧文化史研究*
电影、广播电视及新媒体艺术
1. 新时代中国影视创作理论与美学研究*
2.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影视合作与交流研究
3. 影视如何讲好中国故事研究*
4. 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的学科现状与前沿问题研究*
5. 电影、广播电视及新媒体艺术的跨学科比较研究
6. 中国电影、电视剧创作现状与传播方式创新研究
7. 中国影视动画创作及理论研究
8. 外国电影、电视剧艺术创作及理论研究
9. 中国电影专业史、专题史研究
10. 中国电影家、艺术家、事业家、企业家、理论家研究
11. 中国类型电影、类型电视剧研究
12. 影视技术与艺术融合创新研究
13. 新时代影视批评研究
14. “互联网+”发展模式对电影创作及产业的影响研究
15. 中国影视产业历史与现状研究*
16. 中国影视、动漫、新媒体艺术与产业国际影响力研究
17. 网络电影、网络剧与网络综艺现状及发展研究
18. 影视观众心理研究
19. 中外电影院线建设与影院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20. 中外电影市场的大数据建设研究
21. 中国纪录片现状与发展研究
22. 当代中国娱乐节目的文化价值导向及传播研究
23. 媒介融合下中国播音主持艺术发展创新研究
24. 媒介融合环境下的广播艺术发展研究*
25. 媒介融合环境下的电视艺术发展研究*
26. 中国艺术电影创作与市场发展研究
27. 中国影视人才培养现状及发展研究
28. 新环境下传媒艺术发展理论与实践*
29. 移动短视频现状与发展研究*
30. 残障群体影视文化服务研究*
31. VR、AR、MR对影视创作及产业的影响研究
32. 人工智能在影视产业的应用研究
33. 虚拟播音主持研究
34. 中国电影产业的标准体系研究
35. 现实主义题材电影、电视剧研究
36. 影视音乐的民族化追求与国际化传播
音乐
1. 中华优秀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研究*
2. 红色音乐文化研究*
3. 丝绸之路音乐文献整理与研究
4. 音乐学的学科现状与前沿问题研究
5. 中外音乐文化比较研究
6. 中外音乐表演理论与实践研究
7. 中华音乐文化海外传播、传承研究
8. 音乐批评的理论研究
9. 中国音乐断代史专题史研究
10. 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研究
11. 中国音乐史学史研究
12. 中国音乐学术史研究
13. 中国音乐美学史研究
14. 中国音乐口述史研究
15. 中国古代音乐文献研究
16. 区域音乐研究
17. 中国声乐研究
18. 中国器乐研究
19. 音乐基础理论研究
20. 现当代作曲技术理论研究
21. 中国当代歌剧音乐创作研究
22. 中国当代流行音乐创作的民族化研究
23. 20世纪中国音乐家研究
24. 中国当代音乐作品与作曲家研究
25. 舞蹈(舞剧)音乐研究
26. 影视音乐研究
27. 音乐社会学研究
28. 音乐生态研究
29. 音乐传播研究
30. 音乐科技研究
31. 音乐产业研究
32. 西方音乐研究
33. 世界民族音乐研究
34. 网络音乐研究
35. 中国传统音乐形态研究
舞蹈
1. 舞蹈基础理论研究
2. 舞蹈应用理论研究
3. 中国舞蹈史研究
4. “一带一路”舞蹈文化研究
5. 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研究
6. 中国跨区域舞蹈研究*
7. 中国舞蹈创作与表演研究*
8. 中国当代舞剧研究
9. 新舞蹈群体和舞蹈人才研究*
10. 舞蹈著作权研究
11. 群众舞蹈创作与活动研究
12. 旅游视域中的舞蹈文化研究
13. 外国舞蹈文化研究
14. 中外舞蹈交流研究
15. 舞蹈文化跨学科研究
16. 舞蹈创作中的多媒体技术研究
17. 中国杂技基础理论研究*
18. 中国杂技艺术史研究
19. 当代杂技创作研究
20. 中外杂技交流研究
美术
1. 美术交流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研究*
2. 全球视野中的中国美术研究*
3. 中国美术史专题研究
4. 中国美术史学史研究
5. 外国美术史研究
6. 中外美术交流与比较研究
7. 中国古代视觉文化研究
8. 中国古代书论画论研究
9. 中国雕塑专题研究
10. 中国书法专题研究
11. 中国建筑专题研究
12. 摄影艺术研究
13. 插画漫画艺术研究
14. 网络美术传播研究*
15. 中国近现代美术研究
16. 国际当代艺术研究
17. 中国当代艺术研究
18. 现实主义美术研究
19. 革命题材美术作品研究*
20. 中外现当代艺术理论研究
21. 中外美术批评史研究
22. 美术馆与艺术行政研究
23. 中外艺术市场及政策法规研究
24. 中外艺术赞助与收藏机制研究
25. 美术策展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26. 海外中国艺术品状况调查与研究
27. “一带一路”中国美术传播与发展研究
28. 中国美术话语现代转型研究
29. 东南亚美术研究
30. 长城美术研究
31. 美术馆展览序列研究
设计艺术
1. 中国艺术设计产业发展研究*
2. 设计推动新农村建设策略与方法研究*
3. 基于新技术的文化产品设计研究*
4. 基于传统技艺的创新设计研究
5. 中国设计思想及设计理论研究
6. 中国传统纹样研究
7. 中国传统营造的文化价值研究
8. 中国传统服装服饰研究
9. 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设计研究
10. 室内设计理论与实践研究
11. 中外工艺美术史及专题研究
12. 中国艺术设计史及专题研究
13. 中国设计哲学、伦理学理论研究
14. 工艺美术批评理论研究
15. 设计批评理论研究
16. 中国民间工艺研究
17. 设计政策研究
18. 中国服务设计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19. 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媒体艺术设计研究
20. 中国互联网信息平台创新设计研究
21. 中外设计交流研究
22. 城市更新策略背景下工业遗产建筑再设计研究
23. 中国传统工艺研究
24. 交互设计应用研究
25. 中国陶瓷艺术研究
26. 中国家具设计研究
27. 中国动漫游戏产品设计研究
28. 为弱势人群服务设计研究
29. 旅游文创产品设计研究
30. 智能制造设计研究
31. 外国当代设计理论及实践研究
32. 中外工艺美术比较研究
33. 中外设计比较研究
34. 国家形象设计研究
35. 美好生活设计研究
36. 防疫产品设计研究*
37. 运河文化与传统手工艺研究
38. 黄河文化与乡土工艺研究
39. 国家文化公园设计研究*
综合
1. 推进文化和旅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2.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研究*
3. 黄河流域文化和旅游区域协同发展研究*
4. 增强中华文化认同的路径研究*
5. 建党百年红色文化研究
6. 文艺作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7. 文化强国指标体系研究
8. 新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明对话研究
9.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研究
10. “资源枯竭型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研究
11. 国有艺术院团管理运营机制研究
12. 国有文化企业“双效统一”评价体系研究
13. 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
14.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研究*
15.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政策研究
16.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研究*
17.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研究
18.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
1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研究
20.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
21. 文化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2. 艺术产品的产权交易研究
23. 大众流行文化消费研究*
24. “互联网+”文化产业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25. 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26. 网络文化对生活方式的影响研究
27. 优秀艺术作品传播平台与载体建设研究
28.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绩效评估研究
29. 文化和旅游服务贸易研究
3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海外经验和经典案例研究
31. 世界各国文化和旅游法律、政策比较研究
32. 世界文化思潮及文化热点问题研究
附件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建议;
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1:5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1年以上;
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8.中止研究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地域性研究项目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资助。
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研发和完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立项、重要事项变更、年度检查、鉴定结项、成果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