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为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公告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29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五)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和选址
(一)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五)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科学化、全程无害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三、技术、工艺和装备
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三)应配备环境监测、工艺运行监控系统,以及运输车辆载重计量设施。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除外)。企业应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适宜的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不应低于95%。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按要求无害化处理。
五、环境保护
(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行业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企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信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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