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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项目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7-27 16:04:08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办法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鼓励承担并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并编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的研发类项目。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简称“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的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通过计划(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市级分担(激励)补助。

第二章  立项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的申报立项(包括对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其中,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前期由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杭建设单位,2018年以来新列入市“三名”工程的建设单位、及2019年以后按科技部管理办法新认定的单位。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征集、择优资助(推荐)的方式进行科学遴选。

    第五条  申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能成为杭州科技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政策;项目研究指向重点领域(产业)的关键技术重大突破与自主创新,预期能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标志性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有利于提高我市重点领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的科技型企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申报单位以往科研项目实施、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省、市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在科研诚信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同意实行项目研发投入以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引导的协同机制。其中,由企业为主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或由市级事业单位(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自筹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上。  为鼓励开展前沿科学基础研究和重大应急需求研究,对市级事业单位(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前沿学科应用基础项目或重大应急需求项目的,自筹经费投入不作要求。

    (五)项目执行期应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支持。

    (一)同一企业(法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1项。企业承担原有的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承担新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同一项目(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为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成果示范应用,企业作为省、市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的,可增加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1项。

    (二)同一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申报并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属实施标志性成果及获国家、省科技奖励(省一等奖以上、国家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在杭示范应用项目,可增加1-2项。

第三章  立项组织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项目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与市、区科技部门组织推荐相结合,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管理推行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申报公开简便,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立项高效准确,后续管理轻过程、重结果。

    (一)编发指南。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科技企业和科技专家,围绕杭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工作,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及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公开组织选题征集和论证,确定选题方向,编制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各项要求,并在市科技政务网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申报项目。

    (二)申报推荐。为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后续实施管理过程便捷、公开、可监督,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统一经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登录申报。  各区、县(市)、市级各创新平台、市级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工作,并按上年度实际评审立项数的2倍(或通知确定的限额),择优限额推荐。

    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开户,限额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计划项目事务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开展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等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同类分组进入专业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入专业评审。

    (四)专业评审。专业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相结合方式开展。网络评审初步通过(推荐立项评审专家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进入会议论证,会议论证确定同一领域(项目分组)项目排序。

    (五)立项建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以专业评审结果为基础,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召集处室联审会议,按当年立项控制数,提出拟立项计划(项目)。并按市新制造业计划工作意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将拟立项目交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重复立项调查。调查无重复异议的拟立计划(项目),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

    (六)行政决策。市科技局办公会议按申报指南、评审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对拟立计划(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决策。

    (七)社会公示。市科技局行政决策确定的立项项目应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邀请专家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意见,确定最终立项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印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立项文件。

    第八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完约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签订合同。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应严格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等内容。

    立项单位无正当理由、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告。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签署审核意见,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书面意见。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的,市、区科技部门不予认可,变更内容不能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依据。

    项目实施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区科技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延期报告,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无延期报告且实际延期1年以上的,取消计划立项和资金补助。

    第九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市和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应按中央关于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企事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减少检查次数,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项目单位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等项目资金管理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健全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目标任务、计划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条  项目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是市重点研发计划安排后补助的重要前提。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协同科技、财政部门做好履约验收、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按时验收。项目合同到期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财务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准备验收备查资料,并在杭州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活动;条件许可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接项目验收事务性工作。

    一般情况下,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在合同到期6个月内组织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审工作。

    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项目延期申请的,视同项目已停止执行,放弃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后验收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减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情况特殊的项目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部门组织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组织验收。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为简化验收过程,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同行技术专家评审和财务专家审核同步进行的方式。

    项目验收意见应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少数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重大科学进展(技术突破)的,要总结教训,宽容失败。财务审核应明确项目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等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按照验收意见和本管理办法,将验收意见在市科技政务系统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后补助项目,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拟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

第四章  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归口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国家部委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的重大(重点)研发项目。

    第十三条  纳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归口管理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牵头联全我市组织实施的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受理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合同签订时,应按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通知、立项文件要求和市区财政体制,在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市)签署初审推荐、承诺配套意见基础上,签署市级意见。

第五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并经验收意见核定研发经费投入额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期间已经中止、验收不合格(包括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已下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要收回财政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承担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其中:重大技术产业化、成果示范应用类项目,按企业承担项目的标准和方式补助;重大应用基础研发类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经费概算和评审结论,确定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额,实行分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签订后首期补助最高拨款60%,余款在项目验收后下达。

    第十七条  我市单位申报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根据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等申报通知、立项文件对地方补助资金配套(或分担)的意见要求,按我市承担项目单位实际获得国家、省补助经费情况给予配套(或分担)补助。其中,单个项目要求市配套(或分担)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告市政府确定配套(或分担)补助方案。

    市科技局按征集时段内国家、省研发补助资金实际到帐情况,审核下达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的市配套(或分担)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进入科技创新“国家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在国家部委批复文件或在项目一级合同文本中明确为主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按不超过实际到帐国家补助经费的25%给予激励补助。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激励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交由市科技局管理和服务的重大科技研发类项目,项目补助资金按市委、市政府有关纪要、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包括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或分担)资金,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承担,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已经获得市级支持其内涵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其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配套补助。企业承担的同一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已经获得其它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分担)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并获得市重点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执行,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科技项目实施并取得实绩。项目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激励经费可分期提取,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市、区科技部门按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科技项目使用检查、监督。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发生科研诚信不良行为严肃查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

    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单位违法使用市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违规骗取项目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的单位,5年内取消市科技项目申报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政策延续和执行的严肃性,保护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积极性,按照《杭州市“新制造计划”政策整合与资金统筹的实施细则》(杭财企〔2019〕75号),对2020年之前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立项并签订合同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市、区科技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加快研发进度,加强验收管理。其中,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号办法的标准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号办法的标准减半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1年内未组织验收的,终止项目合同并予以撤销。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拨款,并符合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按《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96号)安排市配套补助资金;列入2020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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