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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添加时间:2019-10-14 14:24:04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2020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制定本指南,并对2020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金分类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2类。

  (一)项目补助费

  主要补助与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见附件2);

  (二)传承人补助费

  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支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见附件3)。

  二、支持范围

  (一)项目补助费主要对以下5类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保护工作予以支持:

  1.记录建档:以建立、留存档案资料为目的,对某项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抢救性、关键性记录建档工作项目,包括挖掘、整理、保存、数字化及上述工作成果的图文音像出版等。

  2.传承培养:以培养某项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后继人才为目的的各类传承活动项目,包括传授技艺、组建传承队伍、编写教材、复排剧目(曲目、书目、节目)、集体创作、举办以提升能力为目的的各类研修研习培训活动等。

  3.展示推广: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传播某项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成果为目的各类展演、展览、普及、推广等活动项目,包括举办专题演出、展览,参加其他各类展演、展览或相关会演、博览活动,举办讲座、沙龙、竞赛等活动,开展进校园、进楼宇、进商圈、进园区等社区活动,实施专项媒体宣传计划,举办省际国际交流活动等。

  4.合理利用: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生活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某项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利用的项目,包括设计、排演、研发创新作品,利用非遗元素开发产品和服务等。

  5.调查研究:以某项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对象开展的各类调查、研究项目,包括开展田野调查、理论及技艺研究、举办研讨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二)项目补助费予以重点支持的情形:

  1.坚持分类保护原则,重点支持围绕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为内容的记录建档和后继人才培养等;择优支持具有很强传播普及推广价值的展览展演展示与交流宣传活动;扶持引导合理利用以及理论技艺研究等;

  2.根据《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积极开展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重大品牌建设和品牌活动等;

  3.近三年(2017-2019年)未曾获国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项目补助费对在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已经安排经费的预算项目,以及对预算申请中的基建工程、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经营生产成本、购置车辆等,不予支持。

  (四)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支出,对传承人的日常生活经费开支申请,不予支持。

  三、支持额度

  (一)项目补助费对单个申报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二)传承人补助费定额0.6万元/人。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补助费

  项目补助费由单位提出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传承人补助费

  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的传承人须列入国家级或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健在。

  五、申报程序

  申报专项资金,由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一)项目补助费

  1.市属保护单位申报项目补助费,由该保护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2.区属保护单位申报项目补助费,应当由相应区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3.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首先提交市非遗保护中心,由市非遗保护中心对申报内容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传承人补助费

  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根据上文“(一)项目补助费”第1款和第2款的程序一并提出申请。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报告、申报书、汇总表和辅助材料4部分构成。

  (一)申报报告由区文化旅游和财政部门,或市属保护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旅游局提交,简述申报总体内容和金额;

  (二)申报项目补助费,由申报单位填报《2020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申报书》(见附件6);申报传承人补助费,由传承人填报《2020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见附件8);

  (三)汇总表由区文化旅游和财政部门,或市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加盖公章(见附件4、5、7);

  (四)辅助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资质证明及其他重要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如因地方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申报单位与获补助后的实际收款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收款单位承诺获补助后根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均为纸质,报告、汇总表一式一份,申报书和辅助材料一式二份,除辅助材料外均须为原件。

  (上述申报表格可点击下载)

  七、后续流程

  (一)专家评审

  市文化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对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二)拨付下达

  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补助项目和金额,将项目补助费拨付至申报单位,将传承人补助费下达至区文化旅游部门或者市属保护单位,由上述单位转拨给传承人本人。

  (三)评估监管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项目结项后,及时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绩效结果报备市文化旅游局,并作为下一次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内容。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八、联系咨询

  (一)申报受理

  1.受理时间:即日起至11月8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除外)

  2.受理单位:市文化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地址:巨鹿路709号

  联系人:陈默耘   电话:33394073

  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的项目补助费申报预审单位: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古宜路125号   电话:54241178

  (二)政策咨询

  市文化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葛永铭、王润清

  电话:23118215、23118217

  九、附则

  市文化旅游局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自主申报项目。市文化旅游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市文化旅游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本“申报指南”由市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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